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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了新条例

点击次数:2017-10-11 08:51:55【打印】【关闭】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启新环评时代。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启新环评时代。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并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据了解,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简称“新《条例》”)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等。
同时,根据新《条例》规定,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新《条例》规定,有关职能单位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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