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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 环保综合督查长效机制

点击次数:2017-11-12 09:25:55【打印】【关闭】

近日,丽水市出台《关于巩固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成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从市委、市政府层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

近日,丽水市出台《关于巩固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成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从市委、市政府层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长效机制,着力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作为浙江省的生态金名片,丽水市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丽水市接收33批共250件信访件(其中,重点件14件,一般件236件)。

  我市各地坚持最高规格督办,最严要求整改,均已按要求办结。截至目前,我市已责令企业整改275家,立案处罚410家,拟罚款2530.7万元,停产201家,查封扣押15家,行政拘留9人,刑事拘留3人。同时,全市以督查为契机,补齐短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为了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避免“督察组一走,污染就回来”的反弹回潮,我市总结经验,将环保督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刚出台的《方案》就突出了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要求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后续整改工作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综合督查工作机制,开展坚强有力的环境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方案》明确,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常务副组长的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联络组,采取座谈汇报、资料调阅、现场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公开督查信息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具体督查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情况。

  《方案》要求,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处置不力、推诿扯皮、拖延时间造成损害的进行通报,并在考核中酌情扣分;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或主管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故,对发生环境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实行“一票否优”。同时,实行环保履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方案》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生态环保相关规定的,依照《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下一步,丽水市将以《方案》出台为契机,全面开展“环保大接访”活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危害群众健康等突出环境矛盾纠纷和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提升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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