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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记分制

点击次数:2019-01-11 09:59:44【打印】【关闭】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信用办印发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评价办法在评价标准、记分方式等多个方面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信用办印发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评价办法在评价标准、记分方式等多个方面做了重大调整。通讯员 苏环轩 记者 裴睿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评价办法继续沿用了江苏环保信用传统的“绿、蓝、黄、红、黑”五色等级划分方式,同时在评价标准、计分方式、组织实施、结果发布等多个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一是将原年度评价方式调整为实时动态评价方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即刻影响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更好地满足信用管理时效性要求。
二是采用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作为信用信息基础来源,以规范化的政府文件作为补充,使得评价标准更加客观公正,便于信息自动采集、自动作出评价。
三是借鉴交管部门12分记分制管理思路,企业环境行为对照《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便于企业对照检查和公众监督,也便于管理部门操作实施。
该《标准》设定满分12分,下不封底。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为绿色等级11分—12分;蓝色等级6分—10分;黄色等级3分—5分;红色等级1分—2分;黑色等级小于或等于0分。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根据环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最少记1分,最多直接记满12分,例如对警告或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类别扣1分,对因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别扣12分。
四是环保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在同一软件平台上平等录入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信息交互共享更加便利,同时也解决了以往对建筑施工单位等流动性较强的企业难以实施信用监管的难题。
五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做出环保信用承诺,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进行关联,督促企业高管对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目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发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已经上线运行,参评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和管理自身信息,公众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和了解参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同时,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原《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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