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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告赢环保局 一堂垃圾分类法制课

点击次数:2019-07-19 09:56:14【打印】【关闭】

云南三名司机将先后将装载十余车菜叶等蔬菜经营中产生的易腐烂废弃物,从呈贡拉运至安宁,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村民鱼塘进行倾倒,安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云南三名司机将先后将装载十余车菜叶等蔬菜经营中产生的易腐烂废弃物,从呈贡拉运至安宁,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村民鱼塘进行倾倒,安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分别对三名司机罚款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市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维持安宁分局的处罚决定。但7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两被告撤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安宁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环保日益深入人心,当前全国各地强制垃圾分类的背景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都已经对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这一判决,还有商榷的余地。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争议的焦点在于安宁分局和市环境局认为烂菜叶归类为废水、污水,所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院认为菜叶属于固体废弃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看起来,两种观点都没错。菜叶富含水分,腐烂后会产生渗滤液,而且菜叶上都残留农药,这些渗滤液显然属于有毒污染物的废水。菜叶本身不是液体,自然属于固态废弃物。

那么,在两个法律都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环保政策,应该从严从重处罚。如果认定菜叶为固体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只能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这样罚款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根本起不到警示意义。

退一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这里的其他废弃物,并没有排除固体废弃物。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理由更充足一些。这里不妨对比上海的一个案例:上海一司机郑某某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窖井内,近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郑某某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废弃菜叶在垃圾中占据比例不小,客观上加剧了管理困境。在环境保护与方便农民之间,环境保护是不能等的,必须顶格处罚。在这样的前提下,要同步进行农村的垃圾分类,再引导农民以菜叶制肥等方式对菜叶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应该更好一些呢?正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智所说,不论菜叶算不算固体废弃物,但只要其最终对水体造成污染,就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云南这一案件具有普遍意义,应该说,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在几种法律都适用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处罚最重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宁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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