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环保部 给环保督察戴上纪律“紧箍”

点击次数:2017-09-18 09:24:49【打印】【关闭】

本报讯(记者 何韬)“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

本报讯(记者 何韬)“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加强中央环保督察队伍自身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近日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出台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纪律规定》在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指导下,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起草,并征求了正在开展督察工作的第四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意见。

据悉,《纪律规定》共10条,重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在政治纪律方面,要求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组织纪律方面,要求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工作纪律方面,要求不准滥用督察职权,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

《纪律规定》还明确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差旅、食宿、接待、交通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利用督察便利谋取私利、承揽项目、说情打招呼,收受或变相收受礼品礼金、报销个人费用等。要求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环境保护部党组高度重视环保督察队伍自身建设,每次督察进驻前都要组织廉政培训,要求全体督察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明纪律规矩。所有督察组均成立临时党支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督察工作始终。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还要就落实纪律规定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部党组报告。 

浏览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