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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点击次数:2019-09-22 17:43:49【打印】【关闭】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9]第1-0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9]第1-03228号),相关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至今仍未消除,若2019
年度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2、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公司净资产存在为负的可能性。如2019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年末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13.1.1条(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暂停上市决定

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后年末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13.1.5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工作措施

受2018年公司资金紧张及项目方融资进度未达预期的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低于预期,这导致了公司业绩大幅下滑,货币资金短缺、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尽管面临诸多困难,但公司核心骨干仍然坚守,具
备项目开展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经历危机以来,公司治理层与管理层也在不
断反思工作中的不足,并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恢复项目复工工作,力求改善经营


现状。


1、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积极通过开展纾困、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
来缓解资金流动性问题。继续加大上述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匹配资源确保部分
项目优先复工。


2、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维护好公司稳定的同时,
积极促进项目复工,恢复生产。


3、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1月25日、
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5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关于
重大诉讼累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关于重大诉讼累计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债务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9)、《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诉讼及
仲裁涉案金额共计269,024.29万元。公司诉讼、仲裁金额较大,若完全执行,
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品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妥善处理诉讼及仲
裁案件,积极应对并解决相关诉讼问题。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对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聘请律师,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将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
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将尽快推进纾困、引进战投及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相
关工作,并配合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无法表示意
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尽快化解上述相关事项的不利因素。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2条“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在披露其后首个
半年度报告时,需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
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
市的决定”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2条“(三)公司知
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需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
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
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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