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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菲特因环保违法领62 万元罚单

点击次数:2018-05-02 12:04:55【打印】【关闭】

千龙网北京5月2日讯 近日,科菲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千龙网北京5月2日讯 近日,科菲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 14 号)。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科菲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 62 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圣虎处罚款20万元。

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 1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科菲特年产 2000 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 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 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同时,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另外,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科菲特: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 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3、 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拟对科菲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联苯菊酯 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 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2、对丙酸 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 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 民币 8 万元;3、露天堆放的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 4 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 62 万元。

另外,灌环罚【2018】 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3 月 18 日,灌南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公告编号:2018-013 3 / 5 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奚圣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奚圣虎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科菲特在公告中称,联苯醇是公司主要产品,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是公司新产品,本次行政处罚及相应处理措施已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尽快组织恢复生产,就罚款处罚,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辩,以尽量减少损失。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打造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三废”总量和污染物总量的“双降低”。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科菲特表示,奚圣虎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其的处罚与本公司无关,该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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